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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有什么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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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自诉人向人民起诉应向人民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否查看证据吗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2、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人民代为申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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