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挂几号国旗由乡自身酌情选用。国旗法中没有地方悬挂国旗大小的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中国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党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
(五)中国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七)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驻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