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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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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对于通过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搬迁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关部门及时改正,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2种观点: 当地对企业的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时,房屋所有者拒绝拆迁的话,停水停电的行为将是不合法的。拆迁受迫的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合法解决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拆迁受迫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分析当地对企业的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时,房屋所有者拒绝拆迁的话,停水停电的行为将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受迫的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合法解决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暴力拆迁涉及哪些违法点(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等等。(二)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监督管理部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掌握相关证据后,被拆迁人可以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一定保持沉着冷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依法请求赔偿。结语当地对企业的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时,房屋所有者拒绝拆迁的话,停水停电的行为将是不合法的。拆迁受迫的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合法解决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暴力拆迁涉及多种违法点,包括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以及监督管理部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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