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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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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房屋私下交易的弊端,包括产权纠纷、房款纠纷和物业纠纷等。由于私下交易缺乏相互信任和规范,可能会导致上述问题。因此,作者建议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交易,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烦恼。法律分析房屋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它的买卖与其他商品的买卖有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二手房”的交易,它所涉及的市场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而且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产权过户、房屋腾空、物业清算和房款交付等复杂的环节。因此,“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常常留有隐患,弊端十分明显:1、产权纠纷。引发产权纠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有三类:第一类是买卖不准出售的房屋,如被查封的房屋;与学校教学区不能分割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等。第二类是夫妻双方仅一方同意出售或夫妻离异后对房产判决不明的房屋。第三类是同一居所人员未能具结或子女未经父母(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屋。由于是私下交易,买卖双方缺乏对有关法规的了解,买方又不易掌握卖方的真实情况,极易造成产权不能过户,交易中途夭折或虽然成交但由于卖方家庭出现矛盾,不得不再次变更的结果,买卖双方甚至可能打上官司。2、房款纠纷。私下交易往往缺乏相互信任,卖方急着拿钱,买方急着要房,由此常常会产生定金或房款付了,产权证却迟迟办不下来,房屋不能如期交付或是房屋交付了,钱却拿不到,拿不全等情况。3、物业纠纷。“二手房”的买卖不同于商品房,完成产权过户,并不意味着全部交易的结束,还有诸如卖方户口迁出,物业管理费结算,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的结清等。私下交易者由于缺乏经验,经常会忽视或遗漏某些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引来纠纷。当然,“二手房”私下交易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远不止这些,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您应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进行“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尽量委托实力强、信誉好,操作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二手房”的交易,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烦恼。拓展延伸二手房私下交易的利弊分析:二手房私下交易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直接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中介机构。这种交易方式相对于传统的中介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优势:1. 交易灵活:私下交易可以绕过中介机构的,满足买方和卖方个人的需求,更加灵活。2. 节省中介费用:传统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私下交易则可以省去这一费用。3. 隐私保护:私下交易可以保护买方和卖方的隐私,避免公开曝光。劣势:1. 缺乏监管:私下交易缺乏的监管,无法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 风险承担:私下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自行承担风险,包括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纠纷等。3. 不规范性:私下交易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恶意提高房价、恶意降低房价等。综上所述,二手房私下交易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私下交易还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并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结语房屋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它的买卖与其他商品的买卖有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二手房”的交易,它所涉及的市场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而且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产权过户、房屋腾空、物业清算和房款交付等复杂的环节。因此,“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常常留有隐患,弊端十分明显:产权纠纷、房款纠纷、物业纠纷等。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进行“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尽量委托实力强、信誉好、操作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二手房”的交易,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烦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二手房买卖卖方要注意以下坑:1.明确方式期限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2.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3.签约注意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4.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5.不能签“到手价”据一些中介公司反映,许多客户在委托他们卖房的时候由于嫌合同上各款项细则太过麻烦,要求只与公司签一个“到手价”,即直接到手的钱有多少签多少。6.不要轻易提前交房在交易过程中,有些购房者可能会提出各种理由要求在办妥过户手续前入住。一、怎么确保定金合同有效成立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二、交付购房定金要注意什么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为此,建议购房者在下定金时注意以下事项:1、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2、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3、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要包括经办人员和中介公司的印章。

第3种观点: 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房屋买卖较之其他商品买卖有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有着涉及面广、性强,交易过程较长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交易都有产权过户、房屋交割、房款交付等诸多手续和环节。因此,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存在隐患,交易引发许多矛盾和纠纷。(一)产权纠纷。引发产权纠纷的因素很多,如被查封的房屋、与单位不能分割产权的房屋、已作抵押物的房屋,夫妻双方仅一方同意出售或夫妻离异后对产权判决不明的房屋等。由于是私下交易,买卖双方缺乏对有关法规的了解,买方又不易掌握卖方的真实情况,极易造成产权不能过户,交易中途夭折或虽然成交但由于卖方家庭出现矛盾,不得不再次变更的结果,买卖双方甚至可能因此惹上官司。(二)房款纠纷。私下交易由于买卖双方的不了解和在先过户还是先付款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缺乏相互信任,卖方急着拿钱,买方急着要房,由此常常会发生定金或房款付了,却得不到房屋的情况。(三)物业纠纷。二手房的买卖完成产权过户后,并不意味着全部交易的结束,还有诸如卖方户口迁出,物业管理费结算,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的结算等。私下交易者由于缺乏经验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纠纷一、哪些二手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为:(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四)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六)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七)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八)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九)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十)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权属转移的房屋;(十一)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十二)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注意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注意合同约定尤其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注意房屋质量是否真实;注意物管费用是否有拖欠;注意房屋是否被交易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手房买卖一般要明确:(一)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二)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明晰;(三)注意土地情况是否清晰;(四)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在租;(五)注意物管费用是否拖欠;(六)注意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查询房屋权属 二、查看房屋年限三、小心卖方一房多卖四、关于定金五、明确过户六、实地探查房屋质量以及是否还在处于出租状态。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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