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二是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了,由此他的罪行也减轻了,因此,对这样的罪犯应当从轻处罚。三是为了鼓励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应当体现出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否则,很少有人愿意赔偿。对于积极赔偿的,依法从轻处罚,这不是用钱赎罪。用钱赎罪,是指只要花钱,就可以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对积极赔偿的罪犯从轻处罚,是依法适当从轻,而不是从释无边。这种从轻处罚是建立在被告人认罪悔罪伏法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在另一方面,对那些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有能力也不赔偿的,是不是要从重处罚呢?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不赔偿的,要进行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而论:一是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赔偿的,本人认罪悔罪,不能从重处罚。对于其中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具备了法定的从轻情节,仍然要从轻处罚。二是对于有能力赔偿而不肯赔偿的,或者拒不赔偿的,在审理此案的时候,会判令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通过判决的方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样也减少了社会的危害,尽管这与那些积极主动赔偿有所区别,但是也应当承认,既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就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适当地从轻处罚。这种从轻处罚的幅度,因主动赔偿与强制赔偿的不同而应当有所区别。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行政处罚应当从重进行处罚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有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2种观点: 法律中规定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从重情节,一种是酌定从重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刑法把某些犯罪情节并列出来,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将其规定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乃是因为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和不具有这些情节的同类犯罪相比危害性更大,且这些情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属刑法特别强调的必须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是一个法定规则,审判人员必须遵守。综观刑法条文,这些情节共有四类:第一类,因犯罪的方法、手段、时间等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刑法第23),冒充人民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索贿的(刑法第386条),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刑法第426条);第二类,因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均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刑法第2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第三类,因犯罪对象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刑法第345条),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的(刑法第384条);第四类,因系牵连犯、结合犯等具有数个罪行状态,但又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1条),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53条)。大部分犯罪情节,除定罪情节较为普遍一致外,量刑情节因案而异,不宜也难以由法律作明文规定,而应由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这就是犯罪情节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诈骗退赔后的量刑是:构成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分子积极退赔的,人民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从宽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的“退赔”就是罪犯将其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退还给受害人或者上交给国家。这种行为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也即对于进行了退赔的罪犯的量刑,可以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减少。具体的标准是原基准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