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膝盖以下截肢算几级伤残:如果是交通事故致伤,那么伤残等级为:如果是一肢膝盖以上10公分处截肢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属于5级伤残;如果是两肢膝盖以上10公处处截肢,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属于2级伤残;如果是工伤,那么根据最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伤残等级为:如果是一肢的,根据规定,属于4级伤残;如果是两肢的,根据规定,属于2级伤残。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V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交通事故致伤,那么伤残等级为:如果是一肢膝盖以上10公分处截肢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属于5级伤残;如果是两肢膝盖以上10公处处截肢,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属于2级伤残;如果是工伤,那么根据最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伤残等级为:如果是一肢的,根据规定,属于4级伤残;如果是两肢的,根据规定,属于2级伤残。一、肢体丧失功能的伤残程度评定:1、伤残程度评定要件。应具有明确的损伤病理基础,肢体有较严重的损伤,如骨折、脱位、韧带断裂、重要神经损伤、局部皮肤肌肉严重损伤等,经治疗终结后,仍存在引起肢体丧失功能的病理性改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检查方法,确证其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要求。初次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肢体功能逐渐恢复的可能。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15%以上的。(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6)累及关节面的骨折,经影像学证实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的。(7)尺骨、桡骨、胫骨、腓骨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3、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V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第1种观点: 伤残鉴定有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等。以劳动能力鉴定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不同等级的伤残可以领取的补偿金标准不同。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四条第六款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分为十个等级。粗略来看有以下划分:1、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重伤,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工伤的,伤残等级评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属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当地司法鉴定所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