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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咋做法医鉴定具体过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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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头部伤口疤痕应当是根据鉴别的结论来进行出示结果,比如说如果是属于轻微伤就按照轻微伤来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一、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疤痕的过程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2以上。司法鉴定疤痕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面部、耳廓5.2.1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5.2.2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容貌毁损(轻度)。5.2.3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2以上。5.2.4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2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以上。5.2.5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以上。一、司法鉴定的瘢痕认定是怎样的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司法鉴定疤痕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面部、耳廓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q)容貌毁损(轻度)。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二、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按照最高人民《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根据案情,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司法鉴定目前越来越经常在的审理过程中使用到,这是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提出的,因此它具有法律效力,也乐于采纳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司法鉴定是收费的,费用一般会由败诉方承担。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必须的,这样才能保证审理的公正性,而司法鉴定的瘢痕在认定过程中会根据损害面积来确定,一般在达到了50%以上中心部分区域的,则会认定为重伤级别。

第3种观点: 可以做司法鉴定。凡因意外伤害涉及伤残鉴定的,大都描述为: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此,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程序有:1、受理鉴定申请;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期限为三日;3、进行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和转件联合选定人员进行鉴定;4、发出鉴定文书。期限为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2种观点: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委托的鉴定。县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3、委托法医鉴定前,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_片、CT等)等鉴定资料。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 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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