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1.检验项目(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6)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8)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9)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10)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1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12)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1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14)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15)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16)核查消防员装备;(17)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18)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19)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20)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21)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22)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23)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24)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25)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26)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27)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28)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29)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30)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31)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32)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20规定的适用项目:(33)本章1.3规定的适用项目。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法律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2种观点: 船舶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